知识产权刑案举证责任宜倒置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12-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的货值金额未达到1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专家观点,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吴允锋11月1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相关法律规定修改前,司法机关可以灵活适用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相同性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创造性地应用某些法律规定所基于的一般思想和制度逻辑,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适用于或者至少是准用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吴允锋表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无疑应当由公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许多证明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无法接触到的,如果仍然强调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一方承担,特别是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要想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适当调整目前的举证责任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链接: http://gzhea.gzoutsourcing.cn/Article/20111205/1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