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外经贸局网站 时间:2013-07-16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GZ0320130099                         文号:穗外经贸法〔2013〕1号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修订了《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外经贸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1日

 

 

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以下简称“公共平台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公益性基础设施平台等的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以及有关公共活动费用的专项资金。

    公共平台建设费用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设备和软件系统、项目研发人员开发费用等,公共平台运营费用主要包括网络租赁、系统维护、软硬件升级、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费用,公益性基础设施平台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系统采购及相关配套设施购置的费用,公共活动费用主要指我市开展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以及资金项目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 公共平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是公共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公共平台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公共平台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广州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和其他机构;

   (二)具有相关的服务外包从业背景,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三) 申请单位应拥有与平台建设和运营所相应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公共平台资金资助范围: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包括: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服务外包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演示、验证等公共服务;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提高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收集分析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服务外包技术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外包企业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动漫、软件、物流、外语、知识产权等多方面、多层次、复合型的人才培训;开展服务外包人才交流服务,为企业和专业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建立服务外包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信息。

   (四)公益性基础设施平台主要包括: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双回路供电系统、双备份网络系统、国际数据端口接入、智能园区应用、网络系统改造、高速宽带通道等与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公共活动主要包括:在我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开展服务外包促进活动和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以及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项目专家评审、业务培训,项目验收和项目审计等活动。

    第三章 资助平台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公共平台需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的特点,可为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提供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支撑。

   (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建设期从申报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实际业务内容给予资金支持:

   (一)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服务外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包括两类:一是公共人才服务平台。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按不超过有关费用的50%支持,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二是公共人才培训平台。新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作为公共人才培训平台,单个项目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单个项目的有关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公共活动根据申报项目预算,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对广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基础性支撑服务作用的公共平台,不受上述资金支持额度限制。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公共平台建设费用支持的,需提供:

    1.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公共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公共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运营方案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4.公共平台涉及的有关费用。属尚未开发的项目,需提供拟采购的设备、软件清单及价格表等;属于开发中的项目,需提供已发生的费用清单及票据(复印件),拟购置的设备、软件清单、价格表以及已签订的设备等采购意向协议等;属于已开发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已购买的设备、软件清单及票据等。

    5.其他材料。

   (二)申请公共平台运营费用支持的,需提供:

    1.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公共平台实际运行情况及效果;

    4.公共平台的网络租赁、硬件维护、软件升级、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运营费用支出情况有效会计凭证及依据;

    5.其他材料.

   (三)申请公共活动费用支持的,需提供:

    1.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人身份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公共活动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等;

    4.其他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市外经贸局。

    第十二条  申报公共平台项目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公共平台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可由市外经贸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公共平台项目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扶持项目,并在市外经贸局政务网站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网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名称、项目简况、拟资助金额等内容,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外经贸局会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通知,并在市外经贸局政务网站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网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公共活动项目由市外经贸局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私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公共平台资金使用单位应与市外经贸局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资助公共平台应将平台资源共享,不断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扩大服务企业规模。

    第十七条  公共平台项目(包括公共活动项目)自资助之日起1年内向市外经贸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公共平台资金使用情况。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市外经贸局提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由市外经贸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对尚未开发及开发中的项目,原则上资金拨付1年内组织验收。对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经市外经贸局批准,可延期半年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收回支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共平台资金专款专用。公共平台资金使用单位对拨付使用的资金负有专项管理和严格监督使用的责任,收到资金后,必须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帐务处理,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的使用用途,市财政局有权追缴已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公共平台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受资助人再次申请资助以及下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公共平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全部资金,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穗外经贸法〔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