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服贸究竟对谁更有利
来源:人民日报-20140410 时间:2014-04-10
    一、服务业在台湾经济中的地位

    在深化海峡两岸经贸合作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具有格外的重要性。因为大陆去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6.1%,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占比(43.9%),未来占比还将继续提高;台湾更早已是一个服务业为主的经济体,2008年—2012年,台湾产业结构中服务业占比在67.4%—69.4%之间,服务业占台湾就业人口比重超过58%。而且,台湾服务业平均薪资高于工业,增长波动也小于工业。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两岸经贸最大程度带动两岸经济发展,特别是令台湾经济受惠,就必须为两岸服务贸易创造更好发展环境。由于两岸货物贸易已经发展到了相当大的规模,去年便高达1973亿美元,进一步发展两岸经贸的重心也相应必然要放到服务贸易上;服务贸易的发展,又有助于货物贸易的深化及其效益提高。

    二、“服贸”对台湾经济的意义

    迄今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不对称开放,在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所有方面,大陆对台湾的开放程度都远远高于台湾对大陆的开放程度,台湾经济受益良多。即使在对等开放的情况下,由于大陆经济规模和稳定性均远远优于台湾,且优势日益扩大,台湾产业和整个经济受益程度也高于大陆。

    在爆发东亚金融危机的1997年,大陆GDP相当于台湾的3.2倍,到2012年已达16.8倍。2012年,台湾GDP折合人民币30893亿元,大陆已有4个省经济规模超过台湾:广东(57068亿元)、江苏(54058亿元)、山东(50013亿元)、浙江(34665亿元)。到2013年,大陆GDP进一步增长至568845亿元。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主要增长源,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占30%。由于世界经济步入低增长时期,中国大陆的经济增长率也在放慢;尽管如此,其增长率在全球大国之中依然最高。一个规模居世界第二、增长率在全球大国中最高且相当稳定的市场,对于任何产业、任何企业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在更大背景上考察,各国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随着经济发展而日趋上升,服务贸易早已是世界贸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东亚,服务贸易、特别是高增值和高技术的现代服务贸易相对制造业而言仍然是对外贸易的软肋;通过增进区域内合作来增强本土服务业竞争力,共同提升在全球经济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地位,就成为区域内各方一条可行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将属于一国之内的台湾地区列为优先给惠的对象,确属意料之中。

    三、大陆对台湾的不对称开放

    如上文所述,不对称开放是迄今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最突出特点,在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所有方面,大陆对台湾的开放程度都远远高于台湾对大陆的开放程度,不仅对台湾履行了对其它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全部义务,而且台湾商人在大陆还一直享受着“同等优先”的待遇。相反,台湾当局多年来一直对发展同大陆的经贸关系深具戒心,对大陆商品、资本、劳动力实行了严厉的市场准入限制,其在入世之后对大陆的市场开放措施多年来多数是口惠而实不至,开放项目多属台湾的优势产业,不开放项目则是大陆的优势产业。直到2009年初,仍有2200种大陆商品不能入台。

    (一)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不对称开放

    在2010年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下,在货物贸易领域,大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大陆自台进口上述产品金额138.3亿美元,占当年大陆自台进口总额的16.1%。台湾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台湾自大陆进口上述产品金额28.5亿美元,占当年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10.5%。

    (二)两岸人员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对称开放

    台湾人士在中国大陆旅行、居住高度自由,就业待遇宽松,大陆对台湾人士陆续开放了多种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市场,仅2007年一年就向台湾居民开放了会计、卫生、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15类(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台湾医师可在大陆直接执业,大陆有关仲裁机构增聘台湾仲裁员,允许台湾农民在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等等。

    非国有企业机构自不待言,就是大陆国有事业单位,也在数年前就向台湾人士打开了就业的大门。正因为有宽容的环境,在中国大陆常住的台湾人士才能接近20万之众。

    相反,台湾经济本来较为发达,本地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客观上导致岛内企业需要输入外来劳动力,本来有潜力吸收较多的大陆劳动力,既为大陆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又有助于抑制台湾经营成本上涨,实属“双赢”方案。

    然而,台湾当局多年来严厉限制岛内企事业单位使用大陆劳动力,即使在前些年岛内劳动力短缺、迫切需要输入外劳时,台湾当局也不顾大陆劳工同文同种的优势而计划优先向东南亚国家劳工开放。对少数以合法身份进入台湾企业的大陆劳工,台湾当局又百般限制其基本人身权利,如禁止大陆渔工上岸住宿,等等。在台湾当局的限制下,本来颇有潜力的台湾劳动力市场多年来几乎对大陆劳动力完全封闭。

    直到新世纪以来,台湾当局在这个方面方才开始改进。如2003年1月,台“陆委会”通过《跨国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开放跨国企业邀请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受训、商务访问等商务活动,也可让大陆人士来台工作,最长可停留4年,并将申请审批期从两个月缩短至10个工作日。但无论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还是处于提高经济效率目的,台湾当局在这方面的改进空间都仍然很大。

    四、“服贸”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优惠待遇

    在此基础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延续了20余年来的不对称开放和“同等优先”对台让利优惠思路。将该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大陆方面承诺与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比,可以看出,这项协议给予台湾企业与居民的待遇大面积优于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也优于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待遇。其对台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扩大市场准入

    如与加入世贸议定书相比,《服贸协议》在电信服务领域对台资开放了因特网接入服务、呼叫中心、离岸呼叫中心三项业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无地域限制,台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在市场准入方面,大陆开放的领域比台湾当局承诺开放的领域明显要多。会计、升级和簿记服务;建筑设计;因特网接入、呼叫中心……等许多大陆对台资开放的领域,台湾当局均未承诺对陆资开放。

    (二)提高台资持股比例上限

    在软件实施服务领域,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进入大陆市场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在环境服务领域,入世议定书只准外资企业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大陆市场,《服贸协议》则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

    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资证券公司在大陆市场设立合资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1/3,《服贸协议》则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按照大陆有关规定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且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三)放宽台资企业资质认定标准

    《服贸协议》规定,在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领域,规定,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对于个人业绩,其在台湾和大陆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台湾完成的业绩规模标准应符合大陆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独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时,可以将在台湾和大陆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依据,但在大陆承接的面积不得低于50%,在台湾承接的面积不得用于其在大陆设立的多家企业申请资质时重复计算。

    (四)便利台湾居民人员流动和在大陆从业

    《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台湾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并将其作为本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审查时不考核其专业技术职称条件,只考核其学历、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在台湾的注册资格、工程设计业绩及信誉。

    对于在大陆无商业存在的台湾的公司/合伙人/企业从大陆获取了服务合同,为履行这些合同而进入大陆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台湾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且其在外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的情况,《服贸协议》规定,此类合同服务提供者只要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大陆停留期间每次可申请不超过两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如有需要可申请延期。在大陆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而按照加入世贸议定书规定,外国企业的外国雇员在这种情况下入境期限为90天。

    (五)优惠台湾中小企业与个体户

    摄影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外资行业,但台湾摄影业属于优势产业,《服贸协议》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摄影服务,实际上为台湾中小摄影机构与独立开业的摄影师创造了条件。

    五、“服贸”和相关协议扩大台湾受益覆盖面

多年来,大陆方面一直注重根据经贸发展现实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在不违反原则宗旨的情况下务求最大程度便利台商,不使台商为规避台湾客观条件限制而丧失受惠的条件,扩大台湾社会受益面。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附件与大陆此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其它相关法规结合起来,我们不难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确保台商受惠无遗漏,这一指导思想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政策待遇。多年来,台湾当局对两岸经贸往来横加干预,尤其阻碍台商对大陆投资,许多台商只能通过离岸金融中心转投资。

    针对这一现象,大陆方面从一开始就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与便利,通过种种方式确保这类经过第三地转投资的台商不漏掉面向台商的优惠待遇,保护其合法投资权益。所有这些探索性措施最终形成了商务部颁布的《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起实施。在《服贸协议》中,进一步特意规定,台湾的银行在大陆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企业。
 
    六、反“服贸”风波的警示

    从上文可知,《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一以贯之的“让利”思路更令台湾企业和居民受惠甚多。鉴于台湾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而中国大陆正在谈判加入这份协定,并且已经取得了欧盟等关键成员方的支持;在对中国大陆的服务贸易待遇问题上,台湾实际上只有三种选择:

    一种是与中国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从而在中国大陆市场享受优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待遇,同时对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

    一种是不与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大陆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被动对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而且其开放度高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定,在大陆市场则享受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一样的待遇;

    一种是不与大陆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不向大陆开放服务业市场,为此在大陆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后退出该协定,从而自愿在全世界所有主要经济体的服务业市场边缘化。

    对于台湾而言,哪一种选择最为有利,显而易见。

    而且,台湾当局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审查、阐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据马英九所说,台湾“经济部”在签约前后与相关产业协会、公会代表沟通合计110场,召开公开听证会20场,民众说明会144场,是台湾地区迄今最严格的审查。就是这样一份对台湾最有利、最透明的贸易协议竟然能够在台湾炒成一场政治风暴,被说成是“黑箱”。自从“民主化”以来,台湾几乎所有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所有对外经贸重大谈判都会遭遇类似的非理性政潮困扰,而且几乎每次都是无知压倒科学,政治斗争压倒经济建设,非理性群体行为绑架决策。不少项目到头来还是不得不上,但是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最佳地点、最佳条件。这一切充分暴露了台湾政治权力斗争已经全面失控而无可挽回地严重败坏了台湾的商业环境,暴露了台湾在极端经济民粹主义道路上已经走得太远。

    面对这种局面,不管是台商还是陆资、外资、台湾人才,都不宜高估台湾市场前景,需要多考虑在台湾之外重新布局;大陆方面对这场风波不宜过度反应,也不宜过度迁就台湾当局和非理性民众,但要继续努力为台资和台湾人才在大陆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并不断改善,要为台资和台湾人才改换身份寻求发展空间提供合理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