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经历了结构上的调整和方式上的转变,主要表现为:内容贸易成为全球分工的新主题,贸易的数字化开辟了国际经济角逐的新领域,数字贸易已成为当前及未来国际贸易中最具活力和增长潜力的一股力量。
数字贸易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商品、服务以及数字化产品的交易,但都以数据技术为支撑。与任何由技术变革引发的新的经济增长类似,数字贸易增长突飞猛进,也源于技术进步使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有了进一步降低的空间。国际贸易的本质,就是将生产的位置从最终产品的消费或中间品的使用环节分离出来的过程,这个分离的过程实际上还应细分为时间上的分离和空间上的分离。相应地,国际贸易交易成本就应该包括生产与消费或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的成本。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平台经济呈现新的面貌,同时也助推了服务商品化的趋势,两者分别降低了生产与消费或使用在空间和时间上分离的成本,进而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正在重塑行业、消解地理界线、拓展国际交往的内容,甚至重新定义商业的内涵。
数字贸易本身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主要包括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的模拟和部分超越、个体参与、“去中介化”和数据驱动等。理解这些特征至关重要,因为各个国家顺应这些特征的意愿,以及对相关能力的准备,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一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同时,这些新特征也给国际国内的监管和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因为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不能无缝对接,所以现代经济的治理有效性在虚拟空间遭遇挑战;个体参与使得隐私保护变得更加重要;“去中介化”产生了政府与企业重新分配监管权限的需要;数据驱动则凸显了跨境数据流动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对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也对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产生影响。
一系列复杂的情况加大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监管上的难度。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个人隐私与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之间的平衡问题。不同国家出台的国内数据监管法令、国际隐私保护工具【亚太经合组织(APEC)隐私框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等】,以及贸易协定中的数据流动规则【《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处处体现着这种考量。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规定个人数据可以从欧洲转移出去,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数据保护水平的充分性证明,或具有适当的保障措施,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标准数据保护条款、经核准的行为守则和认证机制等。还要看到,确定隐私的边界绝非易事,隐私保护的标准与一国的文化和价值观有关,这就导致各国对于隐私的理解很难达成共识,各国进行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也就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顺畅对接。这些情况显然对数字贸易的更好发展形成障碍。
数字贸易的发展势不可挡,对其带来的挑战也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案。对此,各国应积极采取行动,妥善处理分歧,共同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打造适宜的制度环境。
就我国而言,首先,应提高数据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既要正视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对于保护隐私安全的重要性,又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分类监管,尽快确定“重要数据”的范围,逐步适度放松对商业数据的跨境流动限制,同时强化企业在个人隐私和安全保护上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切实增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实力。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研发;推动相关教育和技能培训改革,把握住人力资本储备这个决定未来数字经济竞争力的关键,在资金和人才认证标准等方面提供适当的支持;加强信息与通讯、海关、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物质基础。再次,以更加积极和开放的心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共同研究数字经济的税收机制;完善国际执法互助体系建设,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