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项目(二期)(YL2019GZ092C08)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来源: 时间:2019-09-11

一、采购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YL2019GZ092C08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项目(二期)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54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项目类型:服务类。

2.采购内容:(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2)法院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

数量:1项;服务期(服务要求):实际服务期限的结束时间以“按照实际结算累计达到预算金额(54万元)的时间”或“2019年12月31日”先到者结束。;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540,000.00元。

3.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供邮政速递服务

4.服务详细内容、要求及执行标准详见用户需求书。

5.供应商必须对项目进行整体响应,不允许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6.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

7.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8.监管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9.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二、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评审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显示“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没有找到您搜索的数据”,视为没有上述三类不良信用记录)

3.供应商须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4.报价供应商必须是经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并已报名参加本项目谈判的供应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说明:

1、请供应商代表携带以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购买谈判文件:

1)购买谈判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a)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如是供应商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供应商需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若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谈判,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要求邮寄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代理机构网站(www.yltender.com),在文件下载专栏下载并填写“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连同上述报名资料一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扫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yl@yltender.com)。报名资料审核通过后,必须于本采购项目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我司缴纳标书款及国内邮购费用人民币60元【谈判文件购买汇款账号信息:收款单位: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投大厦支行;账号:44026201040001004,只接受对公账户汇入】,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报名咨询电话020-88526063,张小姐。)

3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成功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谈判。

三、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9年09月12日起至2019年09月19日期间(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东铁路投资大厦副楼7楼)购买谈判(磋商、询价)文件,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现场报名的只接受现金),售后不退。

四、  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09月23日14:30

五、  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东铁路投资大厦副楼7楼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  谈判(磋商、询价)时间:2019年09月23日14:30

谈判(磋商、询价)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东铁路投资大厦副楼7楼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ont-size:16px;">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符合情形(1),计划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19号二至三层。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姓名:袁少华     工作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职称:高工

意见: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通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可满足用户需求且速递服务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且无其他速递行业可替代,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2.专家2姓名:王骏      工作单位:广东省生物资源应用研究所    职称:高工  

意见: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是唯一指定负责广州市的邮政通信生产组织、经营和管理工作的邮政企业。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邮政专营的国内及国际函件、集邮、包件、储蓄、汇兑、报刊订阅等传统邮政业务以及国内、国际特快专递、商业信函、物流配送等业务,满足了社会不同层次的通信需求。为有利工作的开展,结合现实情况,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进行采购。

3.专家3姓名:魏社林   工作单位:广东省实验动物监测所        职称:高工   

意见:经认真研究了解用户需求及相关文档,该采购项目服务特殊,核心关键广州市只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开通了法院专递服务,尤其法院寄递的是法律文书、送达传票等,目前只有邮政速递物流公司符合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故该项目内容单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成立,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完成本项目。

4. 专家4姓名:黄华    工作单位: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职称:研究员     

意见: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通讯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国家公共服务型邮政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信函专营权。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邮寄送达条件。可满足用户需求且速递服务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且无其他速递行业可替代,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5. 专家5姓名:余宏    工作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职称:律师

意见:该项目为便于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由于该项目内容单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非常明确,建议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该采购项目服务特殊,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法院邮政速递委托单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因此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的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性来源政府采购。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9 月 12 日 至 2019 年 09 月 19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张小姐联系电话:020-88526063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20-83005645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汇苑街23号广东铁路投资大厦副楼7楼
联系人:张小玲联系电话:020-88526063
传真:020-85200139邮编:510645
(三)采购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
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20-83005645
传真:020-84394375邮编:510300
(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
联系人:江小姐 联系电话:020-38923543

 

发布人:广东永莲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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