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海关支持自贸区8条新政:离岸服务外包保税政策扩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5

  6月24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海关副关长郑巨刚介绍了深化自贸区海关改革创新8项制度,以及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8项措施。

  “以自贸区的‘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制度’、‘商品易归类服务制度’为例,在这两个制度下,海关会在货物到港之前做出归类裁定,便于企业预估货物进口成本,做到更加科学、合理地定价。”郑巨刚说,“海关归类是技术活儿,这两个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归类疑难。”

  “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制度”不只适用于上海自贸区,科创企业均可享受这一政策。郑巨刚指出,一般研发企业成本至少三分之一来自设备,通过全程保税,直接降低研发企业成本,也有助于推动产业上下游联动,产学研结合,有助于产业聚合。郑巨刚还指出,该制度的特殊意义在于降低了门槛、简化了程序:“过去的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政策是经过认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能享受。现在,广大中小型企业都可以享受这一待遇。”

  上海海关8项深化自贸区海关改革创新制度

  一、海关执法清单式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整个上海自贸区

  制度内容:摸清自贸区海关权力底数,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编制契合自贸试验区特点的海关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率先予以公布。根据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情况,继续推出风险清单、内部核批管理等不同类别的清单,实现海关行政执法的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

  改革前:

  1.仅在总署清权确权的基础上,完成了上海海关层面的清权确权工作,没有特别针对自贸区改革特点梳理形成专门的自贸区海关权力清单。

  2.没有梳理形成责任清单等海关执法相关的其他清单。

  3.上海海关权力清单只在内部公开,未对外发布。

  改革后:

  1.依据自贸区业务改革特点和创新制度内容,对相关要素进行梳理调整,形成与上海自贸区改革创新同步配套的新版权力清单,更充分地体现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2.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首次发布海关责任清单,加强社会监督、履行社会承诺。还将根据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要求,不断推出新的海关执法清单。

  3.多种渠道公开发布自贸区海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提升海关执法透明度。

  二、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

  适用范围:整个上海自贸区

  制度内容:一是突破只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海关保税政策的限制,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对区内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二是改革对生产制造企业实施保税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允许研发设计等企业开设电子手册、自主进行外发加工,对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组成的产业链实施全程保税监管。

  改革前:

  1.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没有形成制度化、标准化的产业链全程保税监管模式,作为产业链龙头的设计研发等企业不能作为生产型企业享受加工贸易保税政策,运作成本高,研发设计中心流失境外,影响国内产业链发展。

  2.只有经相关部门认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可享受海关保税政策。可享受保税政策的企业范围较小。

  改革后:

  1.建立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简化审批,对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组成的产业链实施全程保税监管。吸引产业链高端的研发设计业向国内转移聚集,改变服务外包“国外研发、国内加工”的低端产业模式,向完整产业价值链转变,助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打破原有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政策企业资质限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让更多区内企业共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让创业门槛更低、创新天地更广。

  三、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制度

  适用范围:上海自贸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市场交易业务则涉及全国。

  制度内容:允许大宗商品现货以保税方式进行多次交易、实施交割,并实现第三方公示平台与海关联网,进而推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协同监管。

  改革前:

  1.尚未建立制度化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海关监管制度。

  2.区外保税交割仓库参与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存在监管风险。

  改革后:

  1.支持自贸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与之适应的海关监管新模式,允许大宗商品现货以保税方式进行多次交易、实施交割,有效对接国内外两个市场。

  2.实现海关与交收仓库、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的三方信息联网前提下,推进协同监管。

  四、“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制度

  适用范围:一站式申报制度在整个上海自贸区范围适用;一站式查验制度率先在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逐步推广至自贸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监管场所。

  制度内容:推进关检执法的深度融合,实施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一是申报环节,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上,实现进出口货物及船舶抵港、离港的关检“一次申报”。船舶抵港、离港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一次申报”。二是查验环节,在有条件的现场优先推动关检查验场所、查验队伍、查验比例的“三融合”改革,选定符合双方监管要求的查验场地挂牌“关检联合查验”;关检组建“联合查验组”负责实际查验工作;在确保完成各自查验要求前提下,对关检查验比例进行融合。

  改革前:

  1.企业需要进行两次数据录入,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两个部门进行申报。

  2.船运企业(或代理)需要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进行船舶申报。

  3.海关与检验检疫分别选派查验人员,在不同场地上实施查验,关检均需查验的货物需要拉到不同场地、进行2次开箱查验。

  4.关检抽查比例机械叠加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

  改革后:

  1.企业只需通过“单一窗口”进行一次录入,即可一次完成向海关、检验检疫的申报。

  2.船运企业(或代理)通行申报。

  2.船运企业(或代理)需要分别向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进行船舶申报。

  3.海关与检验检疫分别选派查验人员,在不同场地上实施查验,关检均需查验的货物需要拉到不同场地、进行2次开箱查验。

  4.关检抽查比例机械叠加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

  改革后:

  1.企业只需通过&l过“单一窗口”平台,一次性录入船舶抵、离港各项申报数据,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和边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一次申报”。

  3.海关与检验检疫成立联合查验组,在同一块符合条件的场地上共同实施查验,关检均需查验的货物只需要进行1次开箱查验。

  4.在确保完成各自查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就高原则”对无特殊要求的查验比例进行融合,减轻企业负担。

  五、“一区注册、四区经营”制度

  适用范围:上海自贸区内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制度内容:突破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企业仅能在其注册区域内办理海关业务的限制,允许在区内任何一个特殊区域注册的企业,都可在其它三个区域共用一个海关注册编码开展海关业务。

  改革前:区内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海关注册企业,仅可在其注册区域内办理海关业务,跨区运作的企业需在不同区域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使用不同的海关注册企业编码。

  改革后:区内任意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海关注册企业,都可使用同一个海关注册编码在其它三个区域开展海关业务,无需重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

  六、美术品便利通关制度

  

  改革前:区内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海关注册企业,仅可在其注册区域内办理海关业务,跨区运作的企业需在不同区域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使用不同的海关注册企业编码。

  改革g>适用范围:上海自贸区内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制度内容:一是一线放开、免证进境。一线进出境保税仓储环节海关不再验核美术品相关批准文件,改为在二线实际进出口或区内外展示展览时验核。二是美术品相关批准文件由一证一批改为一证多批,在有效期内可多批次使用。对分批出区参加同一展览会的展览品,企业只需提供一次展览会批文,海关一次审核通过。

  改革前:

  1.美术品一线进境环节海关需要验核市文广局签发的监管证件。

  2.美术品批准文件需一证一批。

  3.分批出区参加同一展览会的多批展览品通关,企业每次都需要提供展会批文及相关审批材料,海关进行多次、重复审核。

  改革后:

  1.在4个海关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开展美术品保税仓储的,在进出境备案环节,市文广影视局不再核发批准文件,主管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转为二线实际进出口或区内外展览展示时验核。

  2.改为一证多批,文广局签发的美术品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次。

  3.对分批出区参加同一展览会的展览品通关允许企业只提供一次展览会批文,海关一次审核即可,不再重复审核。

  七、归类行政裁定 改革后:

  1.在4个海关特殊区域与境外之间开展美术品保税仓储的,在进出境备案环节,市文广影视局不再核发批准文件,主管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转为二线实际进出口或区内外展览展示时验核。

  2.改为一证多批,文广局签发的美术品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全国适用制度

  适用范围:整个上海自贸区。

  制度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总署授权,率先对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登记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作出海关归类行政裁定。企业可在货物进口或出口3个月前提出海关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海关一旦受理并作出裁定,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改革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海关尚未针对进出口货物制发过归类行政裁定,主要是因为缺少归类行政裁定操作规程。

  改革后:

  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启动实施海关归类行政裁定制度,对归类疑难商品制发归类裁定,将具体商品归类判例化,实现“一次裁定,全国适用”,对全国关境内的企业和海关具有同等约束力,与“预裁定”、“同等适用”等国际海关通行规则相接轨,有助于解决归类争议、提高通关效率、防控贸易风险,促进执法统一。

  八、商品易归类服务制度

  适用范围:整个上海自贸区。

  制度内容:商品易归类服务制度,就是向社会提供通俗易懂、便捷高效的海关归类专业服务。通过统一的电子信息化平台一次裁定,全国适用”,对全国关境内的企业和海关具有同等约束力,与“预裁定”、“同等适用”等国际海关通行规则相接轨,有助于解决归类争议、提高通关效率、防控贸易风险,促进执法统一。

  

  改革前:

  归类环节专业性、技术性强,企业缺少集中简明、通俗易懂的归类指南及服务渠道,企业归类难度大。

  改革后:

  通过搭建电子信息化平台,提供海关归类信息查询和专业服务渠道,帮助企业便捷、高效、准确归类申报,从而提高贸易可预知性,提高企业归类守法自律能力。

  上海海关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8项措施

  一、支持建立张江空运货物服务中心。

  实现空运进口货物在浦东机场、张江园区之间直接分拨和快速集拼,为张江科技创新企业的进口试剂、样品、耗材、设备等提供通关便利,服务推动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二、实施科技创新企业个性化通关服务。

  建立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海关管理人制度,提供点对点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设立科技创新企业办事专窗,建立科技创新企业海关业务全领域服务通道。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货物实施“7×24”全天候预约通关,确保实现&ldq直接分拨和快速集拼,为张江科技创新企业的进口试剂、样品、耗材、设备等提供通关便利,服务推动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二、实施科技创新企业个性化通关服务。

  建立科技创新重uo;随时通”。对受环境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货物,可向海关申请实施上门查验放行。

  三、优化科技创新企业海关监管模式。

  对经过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参照高资信企业待遇给予各项通关便利,原则上查验率不高于0.5%。探索建立减免税货物担保验放模式,由以进出口货物为导向的逐票担保机制转变为以企业为单元的“总额担保”机制和账册管理模式。探索实施集成电路行业反复使用包装容器联网监管,采取“一次担保、一次审批、随机抽核、年度稽核”模式,简化审批手续,实现无纸通关。

  四、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协同创新。

  加快海关与科技创新企业、科研单位信息联网,运用物联网技术对海关监管货物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建立开放性的科研进口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利用全程保税监管政策,将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纳入保税监管链,实现海关监管服务从单个产品延伸至产业链各环节。在关企信息联网的基础上,允许研发设计等企业开设电子手册、自主进行外发加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产、学、研联动发展。

  五、支持科技创新中心设立保税仓库。

  针对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的保税仓储、保税物流等综合服务需求,支持设立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助推科技创新中心研发外包等服务贸易发展。

  六、完善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措施。

  突破原有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政策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质限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服务外包,促进科技创新企业聚集。

  七、加强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企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设立科创企业知识产权预确认特别通道,加快合法授权进出口企业通关速度。在重点企业设立研发外包等服务贸易发展。

  六、完善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措施。

  突破原有离岸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政策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质限定,降低企业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系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状况动态沟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侵权行为,为科技创新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建设。

  宣传国家减免税相关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落实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开发用品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减免税办理手续,更有力地支持促进大飞机、新能源汽车、核电机组、城市轨道交通等“中国制造2025”企业,“集成电路制造装备”、“重大新药创制”等科技创新产业群,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等科技创新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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