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坑口办公区物业管理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来源: 时间:2019-10-31

一、采购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GPCGD192407FD122J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坑口办公区物业管理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543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采购人所租赁的场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9--19层及8层04、05单元等区域。采购人从2018年7月开始至今,都在该地租赁办案场所。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采购人所在的办公地点为同一个写字楼内,该楼栋内已有物业单位提供物业及安保服务,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共用情况,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安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采购人办公场地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物业、安保等日常的协调和设备维护等问题,由同一家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符合该场地的实际情况。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由同一家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可满足用户需求,且租赁场所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2、采购人承租的写字楼大厦内目前由产权人广州地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东街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南边经济合作社委托广州越秀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因采购人对于所租用房屋有特殊的物业及安保需求:服务人员相对固定;需有政法部门物业、安保管理经验,能及时合理合规应对及处置突发事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广铁两级法院拟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采购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

3、供应商能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3.1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公共空调、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3环境卫生

1、每日进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洁;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包含单元内产生的经营样品、玩具、饰品等废料);

3、每季度清洁生活用蓄水池;

4、定期消杀“四害”。

3.4保安

3.4.1协助广铁两级法院保卫部门(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3.4.2对公共场所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按照甲级写字楼管理标准)

3.4.3在指定位置设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固定监控岗位。(需明晰指定位置及其管理标准,如不属于整体物业原有管理位置,则需要另行约定)

3.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保持道路畅通,制止违章停车。

3.6、除甲方物业内的用电外,其它公共水电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照明、清洁等水电费)以及正常办公时间(8:00-18:00)内的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的能耗均已包含在以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

4、采购金额:一年543万元。

5、采购合同期限:自签约起一年。

6、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一来源说明: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采购人所在的办公地点为同一个写字楼内,该楼栋内已有物业单位提供物业及安保服务,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共用情况,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安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采购人办公场地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物业、安保等日常的协调和设备维护等问题,由同一家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符合该场地的实际情况。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由同一家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可满足用户需求,且租赁场所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11号越秀物业大楼五楼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专家1:邱桂娜(广州市东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师)意见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采购人所在的办公地点为一个统一的大院,该院内已有单位提供物业及安保服务,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共用情况,由一个单位提供安保及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相关规定。据此,建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专家2:高蔚(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公司,高级会计师)意见如下:

根据采购人办公场地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物业、安保等日常的协调和设备维护等问题,由同一家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符合该场地的实际情况。据此,建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3.专家3:杨晓云(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意见如下: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由同一家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可满足用户需求,且租赁场所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建议单一来源采购。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1.采购人所租赁的场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9--19层及8层04、05单元等区域。采购人从2018年7月开始至今,都在该地租赁办案场所。该写字楼大厦内目前由产权人广州地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东街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南边经济合作社委托广州越秀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因采购人对于所租用房屋有特殊的物业及安保需求:服务人员相对固定;需有政法部门物业、安保管理经验,能及时合理合规应对及处置突发事件。

2.《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采购人所在的办公地点为一个统一的大院,该院内已有单位提供物业及安保服务,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共用情况,由一个单位提供安保及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采购人办公场地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物业、安保等日常的协调和设备维护等问题,由同一家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符合该场地的实际情况。

4.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由同一家单位提供物业管理及安保服务可满足用户需求,且租赁场所的单一性决定了采购来源的单一性。

综上所述,建议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本物业项目。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07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张工联系电话:020-62791661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20-61327258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020-62791666
传真:020-83371002邮编:510030
(三)采购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020-61327258
传真:020-61327448邮编:510080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电话:020-83188580,83188500

 

发布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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