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1-146028-0001
三、采购项目名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邮政速递服务采购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29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 2、采购人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或累计结算服务费达到合同暂定总价,以先到者为准。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政府采购。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第10、11层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本项目不须专家论证意见。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20 年 01 月 09 日 至 2020 年 01 月 16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蔡先生 | 联系电话:0757-83636066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孔小姐 | 联系电话:0757-83207921 |
(二)采购代理机构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文华酒店七楼7706 |
联系人:谢晓娜 | 联系电话:020-22268939 |
传真:020-22268900 | 邮编:570105 |
(三)采购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0号 |
联系人:孔小姐 | 联系电话:0757-83207921 |
传真:0757-83207921 | 邮编:528000 |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 |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联系电话:020-83188580 |
发布人: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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