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时间:2022-03-10

穗商务规字〔2022〕4号

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广州市商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局审批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3月1日


广州市商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批水平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务行政许可和按程序转报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广州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受市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用中文书写或附有中文译本。本规定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可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的,可不再提交。申请人在办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按要求进行书面承诺。

第五条 属于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事项,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申请用以运输企业自己使用的原材料、设备、生活用品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直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用车辆,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向省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及驾驶员的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和车辆牌照。

第八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生产型企业;

(二)每月进出口运输量超过五十吨,但纺织、服装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

(三)检查检验部门没有关于该企业的违法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批准证书或者来料加工协议(合同)、营业执照;

(二)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审批表(一式五份);

(三)企业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书等。

第十条 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定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准予行政许可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审批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第三章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发


第十一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7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十二条 市机电办公室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按照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目录规定,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初审、复审;并及时生成电子许可证发送海关,部分产品复审权限属省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的,及时转报上级。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办理的事项:

(一)登录国富安数字证书业务在线填报系统(http://careg.ec.com.cn/)办理电子钥匙 ;

(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进行业务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当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当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当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报告;

4.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当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资格材料;

5.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当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于市机电办公室办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属省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复审权限的,市机电办公室法定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承诺审查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未使用已申领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市机电办公室说明原因,市机电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对许可证予以注销或更改信息。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核发


第十七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

第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出口许可证货物管理的签发工作。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公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规定,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进行初审、复审,并及时生成电子许可证发送海关。

第十九条 申请出口许可证,需要办理的事项:

(一)登录国富安数字证书业务在线填报系统(http://careg.ec.com.cn/)办理电子钥匙;

(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填报申请表,并上传货物出口合同。

第二十条 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定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因故未使用已申领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市商务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许可证予以注销或更改信息。


第五章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二十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六)国家和省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定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以市商务主管部门名义作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市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一并抄送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六章 企业及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初审)


第二十六条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三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市商务主管部门窗口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自受理之日起,法定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审查时限为1个工作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主管部门将直接把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拍卖业务许可变更核准及终止核准的,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委托拍卖业务许可变更核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18〕12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