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17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口泵站出水口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佛山市禅城区盈浩排水建设管养公司:
关于海口泵站出水口整治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广佛环线东平水道特大桥下游左岸约200米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宽约160米,河段微弯,水深良好,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东平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本工程主要工程包括主体钢筋砼箱涵结构、末端钢筋砼U槽结构、钢筋护底、外江抛石护底等。工程采用钢筋砼箱涵型式结构,出水涵出口敞口部位采用U槽结构,设置两排错开布置的消能墩,末端采用钢筋笼抛石护底。工程伸出堤岸约13.8米,抛石护底面高程为1.2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9米。箱涵设计排水流量为10立方米/秒。根据《海口泵站出水口整治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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